分 类 | 说 明c |
| | | 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
| 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 |
| 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 |
| 车长小于或等于3500mm且内燃机气缸总排量小于或等于 1000 mL (对纯电动汽车为驱动电机总峰值功率小于或等于15kW)的载客汽车 |
| |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 |
| 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 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 |
| 车长小于6000mm 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 |
| 车长小于或等于 3500mm 且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18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汽车 |
|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km/h,总质量小于或等于2000kg,长小于或等于4600mm,宽小于或等于1600mm,高小于或等于2000m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其中,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000kg,车长小于或等于5200mm,宽小于或等于1800mm,高小于或等于2200mm。三轮汽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
|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500kg,长小于或等于6000mm,宽小于或等于2000mm,高小于或等于2500mm,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低速货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
|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汽车(消防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规格分为重型、中型、轻型、微型,具体按照载货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 |
有轨电车 | 有轨电车的规格按照载客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 |
摩托车 | 普通 |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内燃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mL或者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 的摩托车 |
轻便 |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km/h,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摩托车:1)若使用内燃机驱动,内燃机气缸总排量小于或等于50mL;2)若使用电驱动,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小于或等于4kW |
挂车 b | 重型 |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挂车 |
中型 |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4500kg 且小于 12000kg 的挂车 |
轻型 |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750kg且小于 4500kg 的挂车 |
微型 | 总质量小于750kg的挂车 |
a 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记载的乘坐人数为区间的国产载客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公告》上记载的乘坐人数上限确定其规格;对进口载客汽车,按实际核定的乘坐人数确定其规格。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c 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且不超限时,以《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确定其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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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轿车、面包车、越野客车 |
|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双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
|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卧铺的载客汽车 |
|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由铰接装置连接两个车厢且连通,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
| 车身结构为两厢式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5人,或者车身结构为三厢式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
| 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宽高比(指整车车宽与车高的比值)小于或等于0.90,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
| 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汽车 |
|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载客汽车 |
|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载运特定人员并完成特定功能的载客汽车,包括囚车、殡仪车、救护车、由载客汽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运钞车,以及载客汽车类教练车等由载客汽车整车或底盘、封闭式货车改装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专用汽车,也包括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其他乘坐人数大于6人的专用汽车(如电力工程车),但不包括专用校车 |
| 以电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道路车辆 |
| 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者两厢式,所有车轮能够同时驱动,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等技术参数按照高通过性设计的载客汽车 |
| |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的载货汽车,包括具有随车起重装置的栏板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多用途货车、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 |
| 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5人(含驾驶人)、驾驶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货箱栏板(货厢)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载货汽车 |
|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厢体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除翼开式车辆外,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
|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且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 |
|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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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无锁具、无孔洞等固定货箱(货厢)装置的载货汽车 |
| 载货部位为骨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箱(包括罐式集装箱,下同)的载货汽车 |
| 载货部位经过特殊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的载货汽车 |
| 专门运输特定物品、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的载货汽车,包括未固定安装专用货箱的专用汽车,但不包括车辆运输车,如: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气瓶运输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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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非封闭式货车改装的,虽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汽车,如:工具车、货车类教练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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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即不具有载货结构,或者虽具有载货结构但核定载质量(或托举质量)小于1000kg的专项作业车 |
|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即核定载质量(或托举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kg的专项作业车 |
| | 装有两个车轮、且两个车轮均在纵向中心平面上的摩托车 |
| 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不具有载货装置的摩托车 |
|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具有载货装置的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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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全挂车,但不包括具有自卸装置的情形 |
| 载货部位为封闭厢体结构的全挂车;除翼开式车辆外,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
|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的全挂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且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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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无锁具、无孔洞等固定货箱(货厢)装置的全挂车 |
| 载货部位为骨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箱的全挂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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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或其他特殊用途的非载运货物的全挂车 |
| | 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中置轴挂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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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置轴旅居挂车和中置轴车辆运输车以外的其他中置轴挂车 |
| | 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半挂车,但不包括具有自卸装置的情形 |
| 载货部位为封闭厢体结构的半挂车;除翼开式车辆外,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
|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的半挂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且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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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无锁具、无孔洞等固定货箱(货厢)装置的半挂车 |
| 载货部位为骨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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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低货台(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大于1150mm)、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245mm(公制)或者8.25英寸(英制)、与牵引车的连接为鹅颈式(连接部位不应具有载运货物的功能),用于运输不可拆解大型物体的半挂车 |
| 载货部位经过特殊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的半挂车 |
| 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专门运输特定物品的半挂车,但不包括车辆运输半挂车 |
| 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半挂车 |
| 装备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半挂车的半挂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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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和越野客车中的“客车”为“载客汽车”的缩写,包括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情形。 b 符合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结构特征的汽车,即使同时符合其他客车结构特征,也应确定为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同时符合两者结构特征的汽车,应确定为无轨电车。 c 邮政车、冷藏车、保温车等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及非客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运钞车,根据其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确定为相对应的载货汽车。 d货车、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罐式自卸”、“平板自卸”;自卸式车辆如设计和制造上有可开启的顶盖时,不应视为违反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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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其指定地点的客车和乘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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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自行使用,不随车配备驾驶劳务、以租用时间或者租用里程计费的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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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货物的货车、挂车 |
| |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系统(包括监狱、戒毒管理机关和司法局)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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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等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机动车 |
| 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
| 原为营运机动车(出租客运汽车除外),现改为非营运机动车 |
| 原为出租客运汽车,现改为非营运汽车,不再用作出租客运汽车 |
| |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
|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
|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
|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初中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
a 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用于网约车经营服务的7座及7座以下的乘用车为预约出租客运汽车;预约出租客运汽车退出网约车经营服务,转为非营运汽车的,为预约出租转非汽车; b 非营运机动车没有对应细类的,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除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转非”、“预约出租转非”以外的机动车,为生产经营性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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