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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实施新《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 GA80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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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叉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应认定为机动车,无须确定其车辆类型。


注: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是指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或者娱乐休闲,按照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由动力驱动(牵引)的车辆,如: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全地形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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