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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 “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办理注销工作指引》(2020年12月28日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处

“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办理注销工作指引

(2020年12月28日)


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市司法局对我市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分类分批开展注销工作。

一、2021年1月1日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设立、延续登记申请

根据《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现有登记管理的“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再属于司法鉴定管理范围,2021年1月1日以后,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设立、延续登记,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对“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编制名册和公告。

二、对现有“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分类分批处理方式

现有“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如不需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等司法鉴定业务,应当于2021年1月31日前以机构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司法局提交注销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申请。

“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需要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应当于2021年1月31日前以机构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司法局提交增加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并应同时提交减少“四类外”外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根据需要变更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业务范围同时包含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和“四类外”外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于2021年1月31日前以机构为单位向所在区司法局提交减少“四类外”外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根据需要变更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四类外"鉴定机构不再以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名义接受委托

2020年12月31日前应办结已受理的司法鉴定案件;特殊案件的应于2021年2月28日前办结。确因案件复杂无法在上述期限前完成结案的,司法鉴定机构务必与委托方协商妥当,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做好善后事宜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虽然不再登记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人员,但其仍然可以依法接受办案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个人委托,为案件或者其他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服务,但不得以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联系人:樊春雷  联系电话:55578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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