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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万买来的法拉利竟是一辆事故车!他退一赔三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2013年8月,龚先生花费360万元从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得一辆法拉利跑车。后为了解决生意上的资金周转问题,龚先生决定出售这辆法拉利跑车,在车辆估价过程中,龚先生惊奇发现自己从4S店里购得的这辆法拉利跑车曾出现过严重交通事故。龚先生认为4s店把事故车卖给他是对他的欺诈,应该进行赔偿。2015年5月7日,龚先生将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购车款及赔偿款共1440万元。


"2015年10月29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事故车欺诈销售案进行宣判。


案件描述"龚先生是重庆的一位商人,也是位跑车迷。2015年年初,他做了一个决定,准备卖掉他这辆开了一年多的法拉利跑车。这辆法拉利是龚先生2013年8月花了360万买下的,他打听了一下这种二手车在市场上的行情,估计还能卖200多万,正好解生意上的燃眉之

"为了估个准价,2015年1月,龚先生找来一位懂行的朋友黄先生来帮他看看车况。可是黄先生说这辆车,车头位置的漆颜色不一样,而且有一些凹陷,显然是出过事故的车。黄先生的话让龚先生大吃一惊。龚先生说这辆法拉利是他从4s店购买的,是他人生的第一辆跑车,自己非常爱惜,平时开的不多也很小心,这一年多没有发生过碰撞,更别提维修了,自己心爱的跑车怎么就莫名成为一辆事故车了呢?


"龚先生赶紧给他买车的4S店,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打电话。龚先生打给电话的人正是当初他的销售人员小丁,但小丁已经离开那家4s店了。小丁给龚先生的答复是“这个车我也不知道怎么说。”那这辆法拉利到底是不是出过事故呢?


"经过多方了解,这辆车最初来自杭州骏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它在2013年确实出过一次事故,当时换了30多个部件,光是维修费就花了40万!这辆车在2013年1月29日在杭州与隔离带发生了碰撞,而龚先生购买它是在2013年8月,也就是说它是在龚先生购买之前就出的事故。


"龚先生当时提的要求很简单,自己卖这辆车一定卖不了好价钱,只要4s店把车子少卖的钱补给他就可以了。但是4S店却一直解释说,这辆车原先一直在杭州,当龚先生要购买此车时,他们才托运到重庆,4s店也没法事先知道该车是否发生过维修,所以根本不存在欺诈。那么龚先生在2013年买这辆法拉利时,4s店到底是怎么跟他说的呢?这个事故车龚先生使用了一年多的时间,他就一点都没察觉吗?


"龚先生说,2012年9月,他在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玛莎拉蒂轿车,此后几个月在汽车保养过程中,他又看中了这家4s店展厅中的一辆法拉利跑车,销售员小丁向他介绍了这辆车。小丁说这台法拉利是一台准新车,只开了3000公里,而且从来没有出过事故。龚先生说,当时他本来想买的是全新的法拉利,但是销售员误导他说,马上要征收奢侈品税了,如果他订购的是新车,大概需要一段时间新车才能运到店里,到那个时候奢侈品税可能已经开始征收了,光是这个奢侈品税就要多出70多万。


"当时,销售员给龚先生报出的价格是390万,龚先生也查了新车价格,大约是380多万,而市场上二手法拉利的价格就要低一些,大概也就三百万出头。因为几个月前刚在这家4s店买过玛莎拉蒂,龚先生很信任这家4s店,而且龚先生说,当时销售员小丁还跟他保证,这辆车可以像新车一样质保。2013年8月14日双方签订了合同,办完所有手续后,8月23日,4s店把法拉利交付给了龚先生。


"可是不久,龚先生隐约觉得这车好像有点问题。车子开起来经常会有异响。龚先生开到4s店的售后去修过两次,但是他们都说这个是正常的,说跑车就是这样。龚先生相信了售后人员的解释。就这样,龚先生开了这辆法拉利有一年多的时间,一直平安无事。可是就在2015年1月,当龚先生想把它卖掉的时候,才发现了它曾经出过事故。可现在4S店又坚持说事先并不知道这个车有过大维修,不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是龚先生购买车辆已经一年多的时间,举证的责任又回到了龚先生的身上。


"龚先生要想告4S店手里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可是龚先生当时手里只有一张朋友黄先生给他的维修记录翻拍照片,信息不全不足以成为法院认可的证据,而所有的维修记录都在杭州骏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那里。


"经过查询,龚先生才知道,原来杭州骏意和重庆骏东同处一个集团公司,他找到重庆骏东4S店的销售负责人朱俊,跟他索要该车在杭州的维修记录。在电话里,朱俊说他只能提供这辆车在重庆的维修记录,杭州的纪录他暂时查不了,龚先生只好再次找到杭州骏意。可此时,杭州的工作人员说,车主的资料已经被冻结了,只有最高领导才能看到。


"龚先生后来找到保险公司查这个维修记录,为了稳妥,他还专门找公证公司对整个通话录音进行公证,保险公司电话中告诉他,记录显示,2013年1月29日,这辆法拉利确实曾经在杭州撞到隔离带,维修花了409200元。


"2015年5月7日,拿到相关证据的龚先生将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告上法庭。8月12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龚先生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


"开庭后,龚先生通过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第一撤销双方于2013年8月14日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第二判决被告返还购车款360万元。第三判决被告赔偿购车款的三倍,即1080万元。但是在庭审现场,被告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回应,却让龚先生大感意外。



"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表示,龚先生压根就告错了对象!被告律师说,因为在龚先生购买前,这辆法拉利车根本就不是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涉案车辆初始登记在一位名叫施焯荣的个人名下。在龚先生和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中,也明确写着:原车主是施焯荣。而且被告称他们的经营范围为法拉利、玛莎拉蒂的新车销售,不具有销售法拉利二手车的资质,这是原告龚先生和登记车主施焯荣两个自然人之间的二手车买卖。他们公司只是代为办理交易合同,所以被告不是涉案车辆买卖合同的交易主体。


"那么这位施焯荣到底是谁呢?原来施焯荣竟然是重庆骏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庭上,证人朱俊和被告的代理律师同时强调,他们只是协助了这次交易,公司并未在此次交易中获利。但是龚先生说,在购车过程中,他从来就没听4s店提起过,他也没见过这位施焯荣,他是直接和4s店签订的合同。自己买车时基于对这家店的信任,手续都是4s店帮助办理的,过户书上的细节根本就没在意。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上,甲方一栏有销售员小丁和负责人朱俊的签名,同时还盖有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这都显示出来原被告双方是该买卖合同的买卖主体。该两份证据中,施焯荣先生并没有在合同中签字或者纳印,无论从选车,订车,付款,以及交车地点,包括售后的质保业务主体来看,被告方都是该买卖合同中不可或缺的当事人。


"原告龚先生认为,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卖给他法拉利的过程中,隐瞒了曾经出过事故的真实情况,其行为已构成了消费欺诈,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退一赔三的要求,共计1440万元。


"被告辩称,在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上,关于车辆状况一栏写着:完好。因为涉案车辆原先一直在杭州使用,当原告购买此车时,他们才托运到重庆,被告没法事先获知该车是否出过事故和维修。而且被告还辩称,龚先生购买的是二手车,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惯例就是以车辆现状来交付的,在龚先生购买该车时合同上写着车辆状况完好是真实的。


"在前期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龚先生的代理律师发现,原车主施焯荣并不仅仅是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杭州骏意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还是这辆车的原车主,被告没有理由不清楚该车发生过碰撞。原告方龚先生坚持认为,重庆骏东在销售中并没有告诉他这辆车曾经花了40万元维修费这个关键的信息,如果事先知道这辆车出过这样的事故,他绝对不会购买的,这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但被告在庭审中又提出了一个新的理由:法拉利的新车销售价约500万元,而涉案车辆维修费用约40万元,只占车辆价值成本的8%,不构成重大维修,从事实上看也未对原告造成不良后果。


"最后,被告坚持认为涉案交易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的二手车交易,故本案应适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意见,及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原告认为,二手车交易同样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5年10月29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被告在销售汽车中存在欺诈为由,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并按退一赔一的标准,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及赔偿款合计7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系独立法人,其应当知道涉案车辆系事故车且应当进行告知的情况下,未告知原告龚先生,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系事故车的事实,因车辆发生了事故影响购买人作出购买车辆的意思表示及购买价格,车辆不影响使用也会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影响买受人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被告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因为本案中原被告是于2013年8月14日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因此法院依据的是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一”的规定。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开始实施后,对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将原有“退一赔一”的惩罚措施修改为“退一赔三”。但是由于双方是在2013年签订的合同,所以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采纳,但是“退一赔一”的判决结果对于一些汽车销售企业也是一种警醒,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不能再刻意的隐瞒汽车等商品的真实状况,否则将为此付出惨痛的教训。

长春奥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提醒您;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二手车前一定要摸清底细。一是注意车辆手续是否齐全;二是最好邀懂车者一起验车;三是和原车主一起到保险公司查询以前的出险记录;四是认真签订交易合同,要把经营者将车辆的描述及对车辆质量的承诺,如承诺不是事故车、车辆里程数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都一一写明。这样才能在后期有纠纷时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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