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A/T642-2020》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A/T642-202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自2021年5月1日实施。本文件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的要求、设备、项目、流程、方法、原始记录表、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本文件适用于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的检验鉴定。道路以外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的检验鉴定可参照使用。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12676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13594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3.1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technical inspection and appraisal for safety performance of vehicles involv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对事故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所进行的技术检验、 分析和判断。包括事故车辆静态检验鉴定、动态检验鉴定、零部件失效检验鉴定等方式。按车辆的损坏状况分为具有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和失去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3.2 静态检验鉴定static technical inspection and appraisal注:包括整车、系统或总成相关技术参数检测、 系统或总成工作状态的不解体检验、以及系统或总成和零部件的解体检验和性能检测等。如对事故车辆转向系统部件、制动系统部件、照明系统、轮胎、信号装置、安全装置等所进行的检验鉴定。3.3 动态检验鉴定dynamic technical inspection and appraisal注: 包括整车安全性能的室内检测设备检验、 路试检验及现场模拟试验等。如对事故车辆制动性能、侧倾稳定性、照明及信号装置安装和配光性能等的检验。3.4 零部件失效检验鉴定technical inspection and appraisal for vehicle part failures对影响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的零部件的失效形态、失效原因所进行的技术检验鉴定。注:包括事故车辆转向系统部件、 制动系统部件、轮胎等是否在事故发生前或事故中发生失效, 车辆照明及信号装置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工作状态等。3.5 具有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inoperable vehicle involv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不改变事故车辆原有安全技术状况即可恢复行驶能力的机动车。3.6 失去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operable vehicle involv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事故发生前产生故障导致丧失行驶能力的机动车,以及事故发生过程中造成整车或系统或零部件损坏导致丧失行驶能力的机动车。4.1 开展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设备和人员,鉴定人应具备鉴定资质。4.2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依法公正、客观、独立地进行检验鉴定,并对检验鉴定结论负责。4.3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应使用适宜的技术方法,检验鉴定过程所采集的信息、检测的数据应能查证追溯,鉴定分析意见应科学严谨。4.4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应在痕迹物证勘验结束后进行,应确保检验现场及人员的安全防护。4.5 鉴定委托单位应出具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委托事项,并提供相关检材与资料。如事故车辆、零部件、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b)在检材外包装上,对检材名称、来源、提取地点、提取人、时间、保存环境要求等信息进行标识,或在检材的适当部位加贴标签标识;c)对于事故车辆整车,采集车辆号牌、车辆识别代号(VIN)和发动机号等信息;a)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c)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以该车原厂企业标准、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d)无相关企业标准等原厂技术资料规定的,可与鉴定委托单位协商制定合理的检验方案开展检验鉴定。4.8 鉴定机构(鉴定人)需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和/或检查事故车辆时,鉴定委托单位应予以协助。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拆解提取事故车辆相关零部件条件的,鉴定委托单位应予协调相关生产、销售或维修企业。4.9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或鉴定书内容应符合公安鉴定文书或司法鉴定文书的要求。5.1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宜使用以下设备和工具:a)通用设备及工具。包括数码相机、摄像机、无人机、长度测量工具、轮胎花纹深度计、照明设备、空气压缩机、举升器、底盘勘查设备、试样切割和抛光设备等;b)整车检测仪器设备。路试设备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状况现场测试仪、转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测试仪、轴(轮)重仪、行驶记录仪解读分析仪、便携式逆反射系数测量仪、车辆电子数据读取设备等,室内检测设备包括机动车安全检测线(含制动试验台、车速表检验台、侧滑检验台和前照灯检测仪等);c)零部件检测仪器设备。包括扫描电镜、能谱仪、金相分析仪、硬度计、万能材料试验机、轮胎动平衡仪等。5.2 检测设备应进行检定、校准,并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6.1.1 检验鉴定项目由鉴定委托单位根据事故处理或调查的需要,从表1、表2中所列项目选择提出。6.1.2 检验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根据委托要求、事故的基本情况以及事故相关案卷材料,初步确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的重点,确定采用静态、动态或零部件失效等检验鉴定的方式。6.1.3 确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项目。从表1、表2中选定机动车整车,或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传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和安全装置等相关项目。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流程包括:接受委托,了解事故情况和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检验鉴定方案,确定鉴定方式,实施检验鉴定,整理分析检验鉴定结果,编制检验报告或鉴定书,检验报告或鉴定书的审核、批准及签章,提交检验报告或鉴定书。7.1 具有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以动态检验鉴定为主,检验鉴定项目、判定依据、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动态检验鉴定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需要开展事故车辆零部件的标准符合性检验时,应辅以静态检验鉴定和零部件失效检验鉴定。7.3 根据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及事故调查的需求,确定事故车辆静态检验鉴定的重点部位,或确定重点的零部件进行失效检验鉴定。7.4 依据检验结果,结合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检验鉴定结论。8.1 失去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其安全技术状况的检验鉴定以静态检验鉴定为主,检验鉴定项目、判定依据、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通过对部分总成的相关技术参数及工作状况进行检测、检验,或通过拆解检验其主要零部件,分析、判断该系统或零部件的基本技术状况,得出检验结果对该系统技术状况或对整车安全技术状况所造成的影响。在不影响检验鉴定项目所涉及的车辆部件原有状态的情况下,可对车辆进行修复,开展动态检验鉴定。表2失去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检验鉴定项目、判别依据、方法8.2 根据事故调查的需求,确定事故车辆静态检验鉴定的重点部位,根据表2选择相关项目进行检验鉴定,或确定重点的零部件进行失效检验鉴定。8.3 如果需要对系统、总成或零部件进一步拆解检验,可参照附录A中的检验项目及判别依据进行检验鉴定。拆解检验中如果发现零部件失效或部分失效对事故发生具有影响,应进行零部件失效检验鉴定。8.4 依据检验结果,结合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检验鉴定结论。9.1 检验鉴定过程中应及时填写相应的原始记录表,原始记录内容应准确、完整和客观;文字表达规范,计量单位正确,具有原始性、真实性和可溯源性。9.2 应在现场记录检验鉴定日期、检验人及记录人;使用检测设备进行检验的,还应记录所使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及设备编号,检测环境及检测条件。9.3 检验鉴定项目及原始记录表内容参见附录A。可根据需要增减记录表内容。10.1 检验鉴定应出具书面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明确回应鉴定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要求,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a)经过检验、检测不能得出事故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结论的鉴定事项,出具检验报告,写明检验结果;b)经过检验、论证分析及综合判定能明确得出事故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结论的鉴定事项,出具鉴定书,写明鉴定意见。